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5-03-24 16:50
来源:芜湖市卫健委
阅读次数:次
信件编号: | 2025031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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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来信标题: | 关于育儿假期问题 |
来信时间: | 2025-03-19 15:23:58 |
来信内容: |
您好!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其中育儿假十天是指一个孩子育儿假为十天,如果是双胞胎或者多孩,请问育儿假是否根据孩子数量相应增加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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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芜湖市卫健委
   答复时间:2025-03-24 16:50:28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二、关于奖励政策相关问题 (一)有关假期确认问题 4.夫妻育儿假。依法生育(包含依法收养)且有子女在0~ 6周岁期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的,夫妻双 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 加享受。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不结转到下一年;可一次性休 完,也可分次使用。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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