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卫医〔2014〕61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高级医学技术人才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的规定和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第三条 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第二类:各医疗集团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单向或双向选派医师执业。第三类:医师自愿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
本办法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
医疗集团组成成员以政府部门批文为准。
第五条 除第一类外,医师多点执业试行范围为全市。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连续执业满2年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可以申请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注册,从事与基层医疗机构功能相适应的一般诊疗服务活动。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中医医院中医师和不满2整年的主治中医师可以申请到设有中医科的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注册,中级职称(含中级)以下中医师只可增加一个执业地点。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被核实的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并查实记录;
(四)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在芜湖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担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医师,其多点执业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申请向下级医疗机构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到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多点执业的医师,可直接向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并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报备。
第八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报各执业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注册执业地点;
第九条 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一致并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第十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本集团内其它医疗机构执业时,不作为该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和本集团内其它医疗机构校验、评审、技术准入等审核时的人员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多点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书内容应包括: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办法适用期),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承担等。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多点执业的医师工作日程应由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执业医疗机构共同协定。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医师不得超负荷工作。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应由发生事故或纠纷的医疗机构负责处理,医疗集团或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给予协调处理,由该医师与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纠纷的医疗机构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承担政府交办的指令性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第十四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实行报备制,向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备案后予以批准。
(一)芜湖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新增执业医疗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的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书;
(四)拟聘用申请人的新增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芜湖市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负责其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有关信息应及时录入医师注册管理系统(系统设置条件具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及在第一执业地点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并在办理上述变更的同时报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完成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由多点执业机构报注册机关注消该医师的多点执业。医师注册变更后,如需继续申请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消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八条 医师拟取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消手续。
第十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医师其他执业机构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及处理情况。
医师在任一执业机构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机构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二条 医师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机构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该医师的联网注册信息处理应由许可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证书》中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有效期不得超过 1 年,满1年后需续签的按1年一续,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试行办法(卫医字〔2012〕55号)自行作废,本办法由芜湖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