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芜湖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W202116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办复类别:A
尊敬的魏维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游泳场所卫生工作的关注和对市民健康的重视。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游泳健身场所安全管理的建议》(提案号:W2021160)的提案悉受,经研究,现依据我委监管职能答复如下: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及《公共场所卫生指标限值要求》等规定,我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在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均要求各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并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制度开展经营活动,规范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和强制喷淋设施并正常使用,设置醒目的禁烟、禁泳警示标志,严格落实游泳池水净化消毒及更换、补充新水等制度,要求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为顾客提供服务,要求游泳场所每场开放前和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自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室内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的卫生检测,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市民游泳健身的卫生安全,根据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和安徽省公共场所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自2009年起我市每年均制定了夏季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市县区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对全市游泳场所场所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对游泳池水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等指标进行了抽样检测,监督监测结果均向社会公示并上报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均已立案查处,行政处罚信息均通过“信用芜湖”向社会公开。我委每年均组织全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知识培训班,邀请相关专家授课并要求各县区相关卫生执法人员和全市所有游泳场所负责人及其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将采取定时检查和不定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公示抽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并公示曝光;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限值要求》等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健康安全的意识,强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法经营意识。
另:根据《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2017版)规定,健身场所暂时未纳入公共场所许可和监督范围,目前健身场所未划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范围,今后我们将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在此,再一次真诚感谢您并希望您对我们今后工作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建议。
联系单位: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553-3811231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