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市卫健委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 | 证明设定依据 | 实施情况 | 保留理由 | |
依据名称、文号、条文内容 | 开具证明单位 | 索要证明单位 | ||||
1 |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和婚姻证明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医疗机构/民政部门 | 鉴定机构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2 | 健康家庭一卡通(夫妻一方及以上省外户籍) | 外省婚育状况证明材料 |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民政部门 | 社区服务中心 | 法规规定 |
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复杂变更 |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从事生产活动,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审查核实。 | 申请单位 | 卫生行政部门 | 直接关系声明财产安全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申请单位 | 卫生行政部门 | 直接关系声明财产安全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5 |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设计审查 | 使用的供水与水处理设施应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安全性评价证明材料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当事人提供 |
6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评选申报表、事迹材料和单位审核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个人和单位 | 市卫健委 | 法律规定 |
7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 评选申报表、事迹材料、单位审核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个人和单位 | 市卫健委 | 法律规定 |
8 |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 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结婚证、关系证明书、户籍事项证明等其中一样即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 个人 | 市卫健委 | 法律规定 |
9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 三级医疗机构满2年培训或进修考核合格证明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高一层次学历证书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医疗机构/教育部门 | 卫健委 | 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10 |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 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医疗机构 | 卫健委 | 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11 | 护士证书吊销处罚满2年后重新注册 | 原执业单位中断护理执业活动未超过 3 年的证明;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7号)第十七条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护士首次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供在原执业单位中断护理执业活动未超过3年的证明;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医疗机构 | 卫健委 | 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12 | 港澳台医师在华短期执业注册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公安机关 | 卫健委 | 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13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延期注册 | 聘用证明以及协议书(声明书)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 医疗机构 | 卫健委 | 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14 |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 新地址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新建、改建、扩建医疗业务用房批准文件,新址建筑设计平面图 | 《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规范》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事项,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变更或新增执业地址,需提供:1.新建、改建、扩建医疗业务用房批准文件;2.新址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3.新址建筑设计平面图;4.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5.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申请人 | 卫健委 | 直接关系声明财产安全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15 | 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重新注册 | 原执业单位中断护理执业活动未超过 3 年的证明;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7号)第十七条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护士首次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供在原执业单位中断护理执业活动未超过3年的证明;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医疗机构 | 卫健委 | 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1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表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 | 卫健委 | 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17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医疗机构 | 卫健委 | 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18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 聘用证明以及协议书(声明书)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请书;(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 医疗机构 | 卫健委 | 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19 |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 | 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医疗机构 | 卫健委 | 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20 | 护士首次注册 | 安徽省内二级甲等 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 号:需提交的材料;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医疗机构 | 卫健委 | 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21 | 军队医师变更至地方 | 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医疗机构 | 卫健委 | 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22 | 医师重新注册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医疗机构 | 卫健委 | 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23 | 医师重新注册 | 三级医疗机构进行连续6个月以上的医师执业培训并提交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医疗机构 | 卫健委 | 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