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卫健委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我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机关),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投诉举报反应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备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四条 我委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报:
(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网上专栏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0553-3819086,whwsjsw@126.com。
第六条 受理机关应做好实名投诉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投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受理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分级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
第九条 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牵头办理机关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投诉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办理申请复查。有关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二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废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