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芜湖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2023年芜湖市适龄妇女“两癌”
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委、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三山经开区医疗卫生局:
为保护妇女健康,提高我市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两癌”死亡率,不断提高我市广大妇女健康水平,特制定《2023年芜湖市适龄妇女“两癌”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芜湖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1日
2023年芜湖市适龄妇女“两癌”筛查
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适龄妇女“两癌”及盆底筛查项目,规范“两癌”及盆底筛查工作,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宫颈癌筛查工作方案》、《乳腺癌筛查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1、逐步提高宫颈癌、乳腺癌筛查覆盖率,到2025年底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率达到50%以上。
2、普及宫颈癌、乳腺癌和盆底功能障碍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3、开展盆底功能筛查工作,逐步提高筛查覆盖率,通过筛查发现轻中度生殖器官脱垂和尿失禁,进行早期干预,提高保健意识和生活质量。
4、全面推广人工智能技术在宫颈癌筛查领域的应用模式,探索开展乳腺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试点并推广,提高筛查质量和效率,到2025年底宫颈癌筛查早诊率达到90%、乳腺癌筛查早诊率达到70%以上。
二、项目内容
(一)服务对象
全市35-64周岁妇女,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确保筛查人员不重复无遗漏,2023年建议任务数见附件1。
(二)服务内容
积极动员目标人群到相关医疗机构接受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尽可能整合开展宫颈癌、盆底功能和乳腺癌筛查。
1、宫颈癌筛查
(1)妇科检查:包括询问病史、外阴及阴道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检查。
(2)宫颈癌初筛:宫颈细胞学检查:包括取材、制片及阅片,采用子宫颈/阴道细胞学TBS(TheBethesdaSystem)报告系统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原则上每3年筛查一次。
(3)阴道镜检查:对细胞学检查初筛结果异常或可疑者、以及肉眼检查异常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4)组织病理学检查: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异常或可疑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2、乳腺癌筛查
(1)乳腺体检和乳腺彩超检查。对妇女进行乳腺视诊、触诊和乳腺彩超检查,乳腺彩超检查结果采用乳腺影像报告和数据系统(以下简称BI-RADS分类)进行评估。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类结果为1类或2类者,原则上每2-3年筛查一次;结果为0类或3类者,进行乳腺X线检查;结果为4类或5类者,进行活检及组织病理学检查。
(2)乳腺X线检查。乳腺X线检查BI-RADS分类结果为1类或2类者,遵医嘱定期复查;结果为0类或3类者,由副高以上专科医生综合评估后进行短期随访、活检及组织病理学检查或其他检查;结果为4类或5类者,进行活检及组织病理学检查。
3、盆底筛查
对妇女盆底功能状况进行初评。使用国内沿用的传统分度法对妇女盆腔脏器脱垂进行初评,使用主观分度法对妇女尿失禁状况进行初评。
4、异常/可疑病例随访管理
项目地区应设专人负责详细收集宫颈癌筛查、乳腺癌筛查和盆底筛查异常或可疑病例的基本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完善宫颈癌筛查、乳腺癌筛查和盆底筛查异常或可疑病例随访登记表,随访人员要按照随访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加强异常或可疑病例的追踪随访,督促其尽早接受进一步诊断及治疗,并及时记录病例相关情况。建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医生的作用。
(1)宫颈癌筛查异常/可疑病例。主要包括宫颈细胞学检查TBS报告结果为未明确意义的不典型鳞状上皮细胞(以下简称ASC-US)及以上者、肉眼检查异常/可疑者,阴道镜检查异常/可疑者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宫颈高级别病变(CIN2以上)以上者。对宫颈癌筛查异常或可疑病例进行追踪随访,督促其尽早接受进一步诊断及治疗,并于告知复查、诊断或治疗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后续随访工作,并及时记录病例相关情况,完成网络上报工作。
(2)乳腺癌筛查项目异常/可疑病例。主要包括乳腺体检异常或可疑者,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类为0类或3类及以上者,乳腺X线检查BI-RADS分类为0类或3类及以上者,病理学检查为小叶原位癌、导管原位癌、浸润性乳腺癌以及乳腺其他恶性肿瘤等恶性病变者。对乳腺癌筛查异常或可疑病例进行追踪随访,督促其尽早接受进一步诊断及治疗,并于告知复查、诊断或治疗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后续随访工作,并及时记录病例相关情况,完成网络上报工作。
(3)盆底功能筛查异常病例管理。对初筛异常者结合妇女心理和生理特点,给予不同治疗方案。对Ⅰ度盆腔脏器脱垂和轻度尿失禁者采用盆底肌锻炼、生物反馈和电刺激等康复技术方法。对于Ⅱ~Ⅲ度盆腔脏器脱垂、中重度尿失禁者指导其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治,确定治疗和手术方案,并记录相关诊疗情况,完成网络上报工作。
(三)筛查流程
1、宫颈癌筛查流程:初筛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初筛信息登记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信息,对辖区受检妇女进行妇科检查、盆底功能评估、阴道分泌物涂片显微镜检查、宫颈液基细胞学采样,采集的宫颈细胞学样本标本可由人工智能宫颈癌筛查方法进行检测。可疑或阳性病例由辖区妇计中心指定专人及时通知可疑和阳性者到转诊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必要时做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及时对可疑或阳性病例者进行追踪与随访,记录随访结局逐级上报。
2、乳腺癌筛查流程:初筛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初筛信息登记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信息,同时进行乳腺癌防治健康宣教、问卷调查及高危人群评估。对受检妇女进行乳腺的视诊和触诊,并进行乳腺彩色B超检查,由检查医师填写乳腺触诊信息和超声检查诊断报告。即时告知异常或可疑者到转诊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由辖区妇计中心指定专人定期进行追踪与随访。
3、盆底筛查流程:初筛机构结合宫颈癌筛查流程,对筛查妇女进行盆底功能的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信息系统相应的模块中。对筛查异常者进行盆底康复治疗或手术治疗,并安排专人进行随访和登记。
三、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两癌”筛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开展质量控制,成立 “两癌”、盆底筛查专家组(见附件2)。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两癌”筛查、盆底筛查工作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明确初筛机构和转诊机构,开展质量控制。
(二)初筛机构为各县市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筛查服务流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负责采集病史、收集临床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提出医学建议,进行分类指导。对未发现异常情况者,提出定期筛查建议及预防保健指导;对筛查发现异常或可疑者,应当进行追踪随访,并提出进一步检查、诊断或转诊的建议;对筛查发现疾病并已明确诊断者,提出治疗或转诊的建议。在转诊时应当提供转诊对象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检查资料,填写转诊单。初筛机构获得转诊机构反馈的结果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异常或可疑病例进一步检查及治疗,及时对其进行随访,并完成信息系统网络填报。
(三)转诊机构为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宫颈细胞学检查阅片、阴道镜检查、乳腺X射线检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转诊对象,对初筛结果异常者进行进一步诊治,规范检查操作流程和结果报告,出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初筛机构。
(四)医疗机构外送检测的,医疗机构为质量控制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外送检测机构的遴选,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并组织开展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的质量和安全,外送检测机构同时应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质量控制。
(五)芜湖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适龄妇女“两癌”和盆底筛查工作流程制定、质控督导、技术培训、项目宣传及项目的评估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妇女“两癌”、盆底筛查各种表卡册的制定,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与分析。县市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制定本辖区内宫颈癌、乳腺癌、盆底筛查项目计划和流程;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两癌”及盆底筛查技术服务;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组织专家进行“两癌”及盆底筛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阳性体征人员的随访;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并逐级上报。
四、信息收集和管理
(一)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个案信息。各县市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宫颈癌筛查和乳腺癌筛查个案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县(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完成数据录入。
(二)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汇总信息。各县市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需统计该地区每季度所有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结案个案的汇总数据,生成本县市区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季度统计报表。报送时间:每年的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次年2月10日。
五、项目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适龄妇女“两癌”、盆底免费筛查工作,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强组织管理,优化服务模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要求,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不断提高筛查效率和质量,保证项目实施效果。
(二)加大宣教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妇女“两癌”防治相关政策和核心信息的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两癌”防治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和妇联等部门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及追踪随访的作用,深入开展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妇女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科学指导广大妇女开展自我健康管理,组织动员适龄妇女接受“两癌”、盆底筛查,指导“两癌”高风险人群主动到医疗机构接受筛查。
(三)强化服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两癌”综合防治网络,完善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加强区域间、机构间转诊和协作。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宫颈癌、乳腺癌防治联合体。提高各级特别是县级医疗机构在“两癌”防治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筛查及治疗等方面的能力。健全“两癌”筛查专家队伍,加强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积极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基层“两癌”防治能力。
(四)规范质量控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宫颈癌筛查质量控制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对参与“两癌”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及外送检测机构开展全流程质量控制,及时反馈质控结果,指导改进服务质量。相关机构要完善自我检查和整改机制,定期开展自查,保证服务质量。质量控制具体要求详见《宫颈癌筛查质量评估手册》和《乳腺癌筛查质量评估手册》。
六、项目经费管理
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多方资源,加强经费保障。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市和区4:6的比例、市和县 (含繁昌区、湾沚区、无为市)2:8的比例共同承担。项目经费标准为173元/人,其中宫颈癌筛查94元/人,乳腺癌筛查79元/人。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项目经费的及时拨付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对故意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补助或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项目评估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开展项目质量评估,确保“两癌”筛查工作落实。评估内容包括:具体目标完成情况、组织管理、筛查流程及服务质量、异常病例随访管理、质量控制、信息上报等。评估对象应包括“两癌”、盆底筛查技术指导部门、初筛机构、转诊机构(含外送检测机构)等。评估方法包括现场评估和利用信息系统在线评估。
承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需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县级每半年对辖区内所有承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外送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市级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开展筛查的县市区进行至少一次评估。
主要评估评价指标、定义、计算公式及要求见附件7。
八、其他
增设检查项目的县区所需经费由县区级财政承担,并参照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