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首次签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2、已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提供了父亲信息的也需核定);
3、第一次办理。
4、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或婴儿拟落户地调查确为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
(二)换发
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l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书面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l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无效证件包括如下5种情形:(1)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2)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的或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4)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5)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三)补发
当事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原证信息一致。
*未报户口,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二、承办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只能由具有签发资格的机构进行。
(一)首次签发:
1.1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自2007年1月1日起)
新生儿出生的助产机构
1.2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199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的助产机构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2.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
拟落户地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二)换发:原签发机构
(三)补发:原签发机构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