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项目相关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21〕309号)“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危害严重类)”的审批许可权限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受理条件: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五、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原件1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及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原件1份)。
六、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七、到现场次数:
0次。
八、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在网上提交申请或直接到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网上核查申请材料或现场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报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签批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4.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27)。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