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04-01 10:53信息来源: 芜湖市卫健委阅读次数: 字体:【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受理条件:

本级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原件1份)

2.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材料(原件1份)。

、网办深度:

级标准。

、到现场次数:

0次。

、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线上申请或到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27)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承办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综合现场踏勘及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现场踏勘或评审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踏勘、评审合格的报送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27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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