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2023年度3岁以下普惠性已备案托育服务机构入托补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委、财政局、发改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经发局,三山经济开发区医疗卫生局、财经局、经发局:
为深入推动暖民心行动有效实施,全面提高我市托育服务供给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10项暖民心行动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芜湖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举措》(芜卫人口家妇〔2022〕7号),制定《芜湖市2023年度3岁以下普惠性已备案托育服务机构入托补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芜湖市2023年度3岁以下普惠性已备案
托育服务机构入托补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和《芜湖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举措》(芜卫人口家妇〔2022〕7号)文件精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统筹安排资金,经研究决定,对全市2023年度3岁以下普惠性已备案托育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补,现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奖补对象
奖补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芜湖市辖区内注册登记,且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2.已正式运营,并有一定数量的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
3.托育机构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近三年内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补助类别、方式、标准
(一)托育机构奖补
1.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进行核算,每生每年400元(公立机构每生每年600元),分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统计、发放。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下同)按2:8比例、市与区(含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下同)按4:6比例承担。
2.每年在各县市区推荐基础上,参照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评选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优质托育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抽查,审核无误后,按照评审等级下达奖补资金,其中一等奖奖补金额为5万元/个;二等奖奖补金额为4万元/个;三等奖奖补金额为3万元/个。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婴幼儿入托补助
在我市已备案托育机构实际入托的3岁以下二孩、三(多)孩每人补助1000元/月、2000元/月,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中市与县按2:8比例、市与区按4:6比例承担,由各县市区直接发放给入托幼儿家长。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辖区内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入托情况、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于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报送至市卫健委,市卫健委酌情组织抽查核验。
2.申报入托补助资金的普惠性已备案托育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申报诚信承诺书。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相关托育机构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托育专项奖补政策,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3岁以下普惠性已备案托育服务机构奖补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力促奖补工作落到实处。
4.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一年,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芜湖市2023年度3岁以下普惠性已备案托育服务机构入托补助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