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涉及证明材料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 规章制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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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 规章制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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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行政区划地址变更 |
地址变更 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地址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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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行政区划地址变更 |
地址变更 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地址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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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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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卫生安全 合格文件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八条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许可批件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
具有检测资质部门机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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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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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放射诊疗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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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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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
培训考核合格证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
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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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简易变更 |
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机构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
组织人事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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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质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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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质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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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十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质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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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复杂变更 |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从事生产活动,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审查核实。 |
质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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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艾滋病疑难样本确证服务 |
申请单或单位介绍信 |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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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护士首次注册 |
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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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 |
体检健康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 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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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体检健康证明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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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延期注册 |
体检健康证明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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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规章制度清单目录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五)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规章制度。 |
申请人提供 |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学伦理会成立文件 |
《关于印发安徽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现场查审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皖卫妇幼秘〔2022〕125号)第九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省级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文件(包括组成人员名单)。第十二条 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县级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文件(包括组成人员名单)。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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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延续 |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申请人提供 |
材料已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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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委托下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
遗失声明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十三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然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
报社出具(由申请人提供) |
材料已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