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1-22 15:06信息来源: 芜湖市爱卫办阅读次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和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公民健康意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芜湖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专门就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作出规定。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健康有了新的更高要求。二是随着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的卫生整体质量和全民的健康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爱国卫生工作,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需要立法予以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爱卫办起草了《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后,市卫生健康委、市爱卫办迅速启动立法相关工作,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了《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在认真学习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借鉴上海、淮南、池州、南昌等市制定爱国卫生条例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九个章节

第一为总则,包含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爱国卫生工作原则、组织保障等内容。

第二组织与职责强调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对各级政府、爱卫会、爱卫办、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在爱国卫生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予以明确。

第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予以明确。

第四环境卫生治理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生活垃圾分类处置、饮用水卫生、公厕管理方面的职责,强调市区范围和各县市城关镇范围取消活禽交易,全面推进冰鲜禽交易工作。

第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明确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个体工商户、个人等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的职责。

第六吸烟危害控制明确各级政府控烟职责,明确我市禁烟范围和场所,强调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第七监督管理规定监督方式以及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各自的监督职能,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条例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