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W202407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肖姣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芜湖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民营医疗机构的作用》的提案已收悉,近年来,芜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不断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大力推进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022年,我市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22〕3号),意见围绕应急指挥、疾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才保障、科研创新、应急物资保障、基层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设9个方面提出了共计29条具体任务,以及围绕组织领导、项目支撑、经费保障、宣传引导、督导考核5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明确“到2025年,完善平战结合、科学高效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构建体系健全、功能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全市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达到全省领先水平”的阶段性目标任务。
二、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
安徽省卫健委于2024年2月22日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的通知》(皖疾控传防发〔2024〕1号)文件,文件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组织管理,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管理、传染病流调与疫情控制等工作,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承担传染病防控相关职责。医疗机构应当提升传染病防控能力,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控培训以及公共卫生技能培训,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交流协作。
三、现行民营医疗机构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一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服务是指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
二是增值税留抵退税。根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卫生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是财产和行为税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下一步,我市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增强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全市人民做好医疗卫生服务。
联系单位:市卫健委疾控科
联系电话:3992896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