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卫生健康委202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某自来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8日,我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某自来水厂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并联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出厂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8月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水厂出厂水三氯甲烷指标检测结果为0.0915mg/L,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水厂做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该水厂积极进行了整改,在市监督所和华衍水务有限公司的指导下对可能导致水源污染的水源里的水草进行了打捞。整改后水厂的水质检测报告显示出厂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案件评析】
1.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检测结果真实有效,行政处罚法律条款适用准确,处罚额度适当。
2.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另根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感官、一般性化学指标2项以上,或毒理学指标1项、或消毒剂余量、或总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氯甲烷属于毒理学指标,适用“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额度。同时考虑到本案中水源水质较差,非水厂主要责任,且水厂负责人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最后给予该水厂人民币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多部门配合:在收到检测不合格报告后,市监督所立即联系水厂负责人,并在市华衍水务有限公司的配合下积极查找原因。市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有关专家指出,三氯甲烷是氯消毒副产物,三氯甲烷产生量多少和原水中有机物的量正相关。另外,本办案的承办人员查找相关文献,根据《水质理化检验》(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二版)第七章说明三氯甲烷等氯代烃是由水中的腐殖酸与消毒剂共同作用产生。经分析推断,该水厂出厂水三氯甲烷超标可能是因为天气炎热,水厂水源中水草较多,水草腐烂产生较多的腐殖酸。后经水厂对水源水中水草进行清理,清除水源水中有机物后,再次对出厂水采样检测,三氯甲烷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典型意义】
1.本案中某水厂制水设备正常运转,加药设施、消毒设施正常运转,但水厂出厂水三氯甲烷超标,是因为水源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我市部分农村水厂,以内河水为水源水,内河河道水流流速慢,且由于近年来水质的富营养化,导致水草繁殖茂盛,在夏季高温季节,水流量减少易导致水草腐烂从而产生三氯甲烷的前体物,而水厂缺少处理能力导致出厂水不符合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涉及卫生、环保、水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工作的侧重点不同,保障水质安全卫生需要各部门密切合作共同保障。
2.目前我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正在稳步推进,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有部分水厂尚未兼并,处于过渡阶段,水厂面临被收购不愿投入太多资源整改,对水厂运转疏于管理,部分被兼并水厂出厂水管没有更换、制水设施没有拆除,企业私自制水,易造成管理混乱导致水质不合格。
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也越来越重要。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水源水的保护力度,严格禁止未处理的污水流入水源水,加大对水源保护地的保护力度、加大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同时水厂应针对今后源水可能恶化研发新技术、新方法,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