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急救站。
六、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1份);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设置人市场主体登记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
3.特别程序:专家评审,时限8天;批准前公示,时限5天。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准确性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3.决定: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7)。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实验室等专业服务机构;非社会资本兴办一级专科医院,一级中医类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六、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1份);
2.申请人市场主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3.房产证或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5.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6.内部规章制度(原件1份)(若不能提供,可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8.医疗机构人员清单(原件1份);
9.设备清单(原件1份);
10.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无需提供);
11.消防验收情况(原件1份)(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此材料不用提供);
12.环评验收情况(原件1份);
13.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实行“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需要提供);
14.选址报告(原件1份)(实行“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需要提供)。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
3.特别程序:专家评审,时限8个工作日;批准前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线上申请或到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7)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承办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综合现场踏勘及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现场踏勘或评审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踏勘、评审合格的报送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委领导。分管委领导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7)。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五、受理条件:
凡取得医师资格证者,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注册。
六、申请材料:
1.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2寸白底免冠照片(原件1份);
4.拟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原件1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网站,根据办事指南要求在线办理提交申请,或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报送材料(同时在安徽医疗便民平台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http://ah.cndocsys.cn/)提交申请,拟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审核通过)。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纸质材料,将审查意见报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签批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4.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护士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五、受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六、申请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3.临床实习手册或实习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若不能提供,可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近照(原件2份);
6.安徽省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出3年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需提供该材料)(原件1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网站,根据办事指南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在线办理提交申请或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报送材料,(同时在安徽医疗便民平台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http://ah.cndocsys.cn/)提交申请,拟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审核通过),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纸质材料,将审查意见报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签批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4.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五、受理条件:
1、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2、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六、申请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原件1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1份);
4.照片(原件1件);
5.学历证书(原件1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网站,根据办事指南要求在线办理提交申请,或到市民服务中心6楼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健委行政审批科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审批科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六)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七)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六、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告知承诺书(原件2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若不能提供,可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原件1份);
6.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8.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线上申请或到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27)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将初审意见报送窗口首席代表。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27)。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
六、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检验人员资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
5.水质检测报告单(原件1份);
6.仪器设备清单(原件1份);
7.水质自检记录(原件1份);
8.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原件1份);
9.水源保护区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制水工艺流程图(原件1份);
11.涉水产品索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2.设计选址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
3.特别程序:现场勘察,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按照决定内容及时办结。
5.制证:按照决定内容制作证书。
6.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27)。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五、受理条件: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原件1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
3.特别程序:现场勘察,时限6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在网上提交申请或直接到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网上核查申请材料或现场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报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签批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4.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27)。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五、受理条件:
本级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
2.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材料(原件1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
3.特别程序:现场勘察,时限6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线上申请或到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27)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承办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综合现场踏勘及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现场踏勘或评审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踏勘、评审合格的报送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27)。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五、受理条件:
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六、申请材料:
1.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原件1份)(若不能提供,可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5.邀请或聘用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声明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的公证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2寸照片(原件3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网站,根据办事指南要求在线办理提交申请,或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纸质材料,将审查意见报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签批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4.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10〕106号)第八条: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五、受理条件:
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在内地短期行医,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六、申请材料:
1.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原件1份);
2.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原件1份);
3.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2寸白底免冠照片(原件3份);
5.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体检健康证明(原件1份)(若不能提供,可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8.聘用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1份);
10.学历、行医资格、体检健康、无刑事犯罪等4项证明的公证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网站,根据办事指南要求在线办理提交申请,或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纸质材料,将审查意见报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签批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4.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医疗广告审查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医疗广告申请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
六、申请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原件2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在网上提交申请或直接到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网上核查申请材料或现场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报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签批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4.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27)。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六、受理条件:
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5.已取得的《印鉴卡》,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需新提出申请的。
六、申请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2份);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原件1份);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执业医师及药剂人员名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原件1份);
5.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线上申请或到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7)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将初审意见报送窗口首席代表。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7)。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1、单采血浆站设置主体符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设置、许可申报条件符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三)(四)(五)(六)第七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第九条 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需要人员的血浆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三)(四)(五)(六)(七)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二)(三)(四)(五)(六)(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五)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的规定;3、材料符合《安徽省单采血浆许可工作工作规范》第三、四条要求。第三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延续和许可事项变更,须依法提出申请。第四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站,申领《单采血浆许可证》必须符合《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安徽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下列材料。
六、申请材料:
1.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关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复印件1份);
3.单采血浆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专业履历表(原件1份);
6.业务用房平面图(原件1份);
7.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材料(原件1份);
8.环境评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原件1份);
10.单采血浆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
3.特别程序:现场勘察,时限:4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4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向政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准确性进行审查,承诺件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3.决定:即办件由窗口首席代表即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承诺件由委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对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7)。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定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1、符合参加专长考核条件的人员;
2、按规定提交考核所需材料。
六、申请材料:
1.《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师承学习人员)》(原件1份);
2.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原件4份);
3.安徽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每年至少 4 份(总数不少于 20 份)反映个人专长的典型病案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以及推荐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2份,复印件2份);
6.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原件2份,复印件2份);
7.跟师学习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中医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无高级职称者须提供核准其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安徽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现场辨识中药申报(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8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科报送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通知申请人取回材料,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若核查材料符合要求,报送科室负责人。
3.决定:科室负责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报分管领导签批。
3.办结:科室承办人将申请人材料报送至省卫健委。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中心C区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科。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3937661;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中医(专长)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医师执业证书》中,发证机关填写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签发人由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五、受理条件:
在安徽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执业。
六、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2寸照片(原件1份);
4.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原件1份);
5.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网站,根据办事指南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在线办理提交申请或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报送材料,(同时在安徽医疗便民平台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http://ah.cndocsys.cn/)提交申请,拟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审核通过),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纸质材料,将审查意见报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签批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4.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该与经审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依法设立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六、申请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原件2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在网上提交申请或直接到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网上核查申请材料或现场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报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签批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4.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6-27)。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
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作出批准。(二)行署、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行署、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100张床位的康复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中西结合医院,二、三级专科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专科防治院(所、站),10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5.《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一级、二级中医类医疗机构。
六、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1份);
2.消防验收情况(原件1份);
3.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4.选址报告(原件1份);
5.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6.环评验收情况(原件1份);
7.医疗机构人员清单(原件1份);
8.房产证或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9.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0.内部规章制度(原件1份)(若不能提供,可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2.设备清单(原件1份);
1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
3.特别程序:专家评审,时限8个工作日;批准前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线上申请或到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7)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承办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综合现场踏勘及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现场踏勘或评审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踏勘、评审合格的报送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委领导。分管委领导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依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7)。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63064;
2.监督电话:0553-2963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