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反垄断典型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3-09-20 16:07 来源:芜湖市卫健委 作者:监督科 浏览次数:

“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主张其系在某市砖瓦协会的发起人A公司、B公司、曹某某等的胁迫下,加入该砖瓦协会,签订《停产整改合同》,并因该合同被迫停止生产。某市砖瓦协会及其发起人通过广泛签订上述合同,迫使部分砖瓦企业停产,通过减少砖瓦供应量,实现提高砖瓦价格,赢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且在特定时间内实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但砖瓦协会和仍维持生产的砖瓦企业支付了少量停产扶持费后不再依照约定付款,其行为排除了张某某参与竞争,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侵害了张某某的权益,故判决A公司、B公司、曹某某、砖瓦协会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6万元、合理开支5000元。A公司、曹某某、砖瓦协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核心问题是,张某某作为该案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之一,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鉴于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主张损害赔偿,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付其因实施该横向垄断协议遭受的损失,本质上是要求在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之间对垄断利益作重新分配。该案阐明了垄断民事救济的宗旨和导向,明确了请求损害赔偿救济者,其行为必须正当合法的基本原则,揭示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所谓损失的瓜分垄断利益本质,对于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行业协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