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反垄断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09-21 16:12 来源:芜湖市卫健委 作者:监督科 浏览次数:

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

    A公司和B公司是全球性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其共同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C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无线通信领域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协商中违反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的原则,实施了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就相同专利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给A公司、B公司的经营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C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C公司已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英国法院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管辖权异议。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特殊性,结合C公司已在其他国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对A公司等参与国内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直接、实质、显著地排除与限制竞争效果,A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可以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管辖问题。案件既涉及双方主体在全球不同司法辖区平行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对我国法院管辖垄断纠纷的影响,又涉及垄断纠纷的相关案件事实发生在国外应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本案裁定以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的域外适用原则为依据,对垄断纠纷的域外管辖问题进行了探索,明确了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对人民法院依法积极行使对涉外反垄断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典型意义和促进作用。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四条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